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8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文娟
債 務 人 邱凰曦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凰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22日裁定
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有簽名蓋章之完整聲請狀,該裁定正本
並於114年5月29日送達債權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
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