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240號
KSDV,114,司促,8240,2025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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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40號
債 權 人 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主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主明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
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區分所有權人,惟自民國113年9月
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欠繳社區管理費,應給付其新台幣
33,100元本息云云。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建物所有權查詢資料
,債務人並非其所主張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3樓及
地下1樓建物之所有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管理費,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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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