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075號
KSDV,114,司促,8075,2025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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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75號
債 權 人 吳怡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民國11
4年6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
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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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