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26號
債 權 人 翁駿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蘭婷、洪毓新、洪毓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記載63
萬元,而請求標的記載63元,究為63萬元或63元)。
二、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三、上2點之補正狀應有台端之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