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711號
KSDV,114,司促,10711,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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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吳玟欣


黃偉聰

陳玉婷


一、債務人吳玟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玟欣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偉聰陳玉婷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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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