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債 權 人 康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立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宜珊即鴻名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鴻名企業社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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