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621號
KSDV,114,司促,10621,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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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
債 權 人 康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宜珊鴻名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鴻名企業社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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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