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416號
KSDV,114,司促,10416,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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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曾英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英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6月1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一)消費本金:49,40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利息計算:2,214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
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
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
名稱及件數: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
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
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4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400元 曾英哲 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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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