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402號
KSDV,114,司促,10402,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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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吳宗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
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
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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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