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郭書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捌佰陸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
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違約
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二)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零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
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