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4號
債 權 人 普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衛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年利率為16%(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
利率16%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三、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及其中金額(依所提之擹還表,尚欠本
金為36,096元)。
四、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