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019號
TPDV,106,司促,13019,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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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枝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吉祥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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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祥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