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枝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吉祥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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