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307號
KSDV,114,司促,10307,2025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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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0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藍玉峯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林基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基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二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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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