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178號
KSDV,114,司促,10178,202506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7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范惠霞
債 務 人 涂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零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