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張簡裕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睿宗、宋萃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追加被繼承人宋鍾玉梅之繼承人宋韻玲為為債務人。
二、被繼承人宋鍾玉梅之繼承人宋韻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釋明被繼承人宋鍾玉梅之配偶宋紹炯為何未繼承。
四、被繼承人宋鍾玉梅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