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068號
KSDV,114,司促,10068,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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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
債 權 人 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給付2800元給債務人之證明(如匯款單)。
三、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
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起算)。
四、債務人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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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