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吳得盛
楊進國
陳志遠
蘇欽平
曾享利
謝勤英
陳振豐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
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
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
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
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
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
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
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
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
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
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
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
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各如附表一所示,分別加計如附表二所計算
之利息後,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三「訴訟標的金額」欄所
示,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三「原應徵收裁判費」
欄所示,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之金額如附
表三「暫免徵收」欄所示,是本件原告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如附表三「應繳裁判費」欄所示。又本件核屬普通共同訴
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各自獨立,亦
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若原告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
,則應共同繳納新臺幣24,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訴之聲明 1 楊進國 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7,28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 吳得盛 被告應給付原告56萬5,605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 陳志遠 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7,635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 蘇欽平 被告應給付原告85萬6,845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5 謝勤英 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4,135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 陳振豐 被告應給付原告109萬1,385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7 曾享利 被告應給付原告83萬3,94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附表二:
編號 原告 類別 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息 (年息) 給付金額 (元以下4捨5入) 1 楊進國 利息 50萬7,280元 109年3月30日 114年6月15日 (5+78/365) 5% 13萬2,240元 2 吳得盛 利息 56萬5,605元 109年3月29日 114年6月15日 (5+79/365) 5% 14萬7,522元 3 陳志遠 利息 51萬7,635元 109年5月29日 114年6月15日 (5+18/365) 5% 13萬685元 4 蘇欽平 利息 85萬6,845元 109年5月2日 114年6月15日 (5+45/365) 5% 21萬9,493元 5 謝勤英 利息 50萬4,135元 109年4月30日 114年6月15日 (5+47/365) 5% 12萬9,280元 6 陳振豐 利息 109萬1,385元 109年4月1日 114年6月15日 (5+76/365) 5% 28萬4,209元 7 曾享利 利息 83萬3,940元 109年7月30日 114年6月15日 (4+321/365) 5% 20萬3,459元 合計 487萬6,825元 124萬6,887元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本金及利息之加總) 原應徵收裁判費 暫免徵收(元以下4捨5入) 應繳裁判費 1 楊進國 639,520 8,520 5,680 2,840 2 吳得盛 713,127 9,560 6,373 3,187 3 陳志遠 648,320 8,650 5,767 2,883 4 蘇欽平 1,076,338 14,136 9,424 4,712 5 謝勤英 633,415 8,520 5,680 2,840 6 陳振豐 1,375,594 17,646 11,764 5,882 7 曾享利 1,037,399 13,668 9,112 4,556 原告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 6,123,712 73,221 48,814 2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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