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49號
KSDV,114,勞補,149,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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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魏菁
原告與被告朱學禮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
,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27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5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57元(計算式:5,270-3,513
=1,75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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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