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林心怡
原告與香港商台灣賽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53,6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減原告已
繳納之760元,尚應補繳1,520元(計算式:2,280元-760元=1,52
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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