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38號
KSDV,114,勞執,38,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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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李岦陽
相 對 人 萊德重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4月24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9,408元之內
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4月24日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略以:「...⒉資方(即
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勞退6%提缴不足補償共
計69,408元整(包裏式)。⒊上述金額69,408元整,勞、資
雙方同意分6期給付,毎月為1期,第1期給付日為114年5月1
5日(含)前,金額為11,500元,第2期給付日為114年6月15
日(含)前,金額為11,500元,第3期給付日為114年7月15
日(含)前,金額為11,500元,第4期給付日為114年8月15
日(含)前,金額為11,500元,第5期給付日為114年9月15
日(含)前,金額為11,500元,第6期給付日為114年10月15
日(含)前,金額為11,908元,任何一期未付,則視為全部
到期…」(下稱系爭調解方案)。
 ㈡然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第1期款11,500元,可認相對人因遲誤
給付,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應一次清償餘額69,408
,故就69,408元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
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17頁),
另有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之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本院卷
第29頁),系爭調解方案既記載資方如有一期未付者視同全
部到期,相對人復未遵期給付第1期款,可認相對人確因遲
誤給付而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負全部清償之責。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69,408元,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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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德重機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