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3年度,9號
KSDV,113,金,9,202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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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木水
送達代收人 施慧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枝滿、王俊傑王陳摘王森民、王裕
芳、甘洛綺、甘高鳳、伍力忠、朱有利、何威志、余靜芬、吳宜
蓁、吳明駿吳勇吳美月、吳婉蓁、宋榮峰、李寀菻、李國元
杜麗雲周凌慧、周萬得、周墩源、林木坤、林沂靜、林秀珍
、林佳諳、林玟伶、林長慶、林阿龍林春香林美慧、林振安
、林淑孃、林莊柳、林愛惠、林椿、林瑞雲林義章徐碧霞
林義水之承受訴訟人、林見明即林義水之承受訴訟人、林明玄即
林義水之承受訴訟人、林惠琴即林義水之承受訴訟人、林聖翔
林裕淞、林裕琛、林鈺崢、林榮錫、林融脩、邱林玉施秋珠、
徐華珍、徐楸娟、徐碧霞殷雪卿、翁嘉輝、高秋桂、張秋玉、
張珮毓張景銘張嘉芳張榕芳、張碧娟、章素花、莊卉雅、
莊素芬、莊蕉、莊錦燿、莊碧玲許秀情、許秀蓮、許家誠、許
素月、許晶晶、許翠娟、許麗花、許釋元郭文宏郭清惠、陳
千桃、陳壬翊、陳文娸、陳文裕陳文澔陳永宏陳玉鈴、陳
玉嬌、陳吳秀緞、陳志再、陳坤池陳明宗、陳芳萱、陳信任
陳宣筑、陳施系、陳昭華、陳柏良陳羿汝、陳倖蓉、陳針有、
陳淑斐、陳翠盆、陳銘墩陳慧珠陳靜亭、陳靜美、陳靜修
陳麗榥、曾千瑜、曾子杰、曾素如、曾淑惠曾惠明、湯柑妹、
黃美蘭、楊英、楊瓊琳、葉佳蓉、葉明昌、葉彩開、葉媫妤、葉
劉賜爨、葉慧玲廖秀霞廖建登廖婉君廖梓涵、劉小苓、
秀滿劉孟哲劉春鳳劉秋遠劉峻甫劉素珸、劉菊枝
劉瓊眞、劉麗卿劉繼元、蔣青翰、鄭羽秀、盧莉湘、盧寶鳳
蕭月雀、蕭淑瓊、賴秀美賴怡蓉、戴明玉、謝育、謝素敏、謝
婷婷、鍾英、鍾添蘭、簡素丹、簡素娥、魏鳳如、羅啓煌、羅梅
蘭、羅陳夜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79,38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93,56
6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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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