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蔣昌孝
訴訟代理人 張子恒律師
湛址傑律師
戴羽晨律師
被 告 陳啟璋
訴訟代理人 蘇辰雨律師
洪士宏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甘芸甄律師
被 告 郭良因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甘芸甄律師
洪紹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
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
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
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
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法
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