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務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47號
KSDV,113,訴,1647,202506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47號
原 告 吳平平
被 告 高雄巿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秀英

訴訟代理人 鄭建茂

郭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0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諭知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20日內提出爭點整理狀(含不爭執事項、爭執事項、調查
證據),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