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91號
KSDV,113,訴,1591,2025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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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宣霈、周允柔、郭淑珍小媽企業社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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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