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59號
KSDV,113,補,1559,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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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
邱炫嘉


被 告 白幸玉
白又云
白麗郁
白品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9,048元。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明定。次
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
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
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再按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
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
意旨參照)。另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
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
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
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
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
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
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末按訴訟
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訴,主張被告白幸玉積欠債
務未償,卻與被告白又云、白麗郁白品蕎就被繼承人陳家
柔所遺如附表甲欄所示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成立分割協
議,而於111年11月14日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房地(下合
稱系爭房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白又云,爰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起訴,變更後聲明第1項請求被
告間就系爭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11年1
1月14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聲明第2
項請求白又云將系爭房地於111年11月1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公同共有。上
開2項聲明之訴訟目的,均在回復白幸玉對系爭遺產因繼承
而得享有之權利,以使原告債權獲得清償,揆諸前揭說明,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遺產按白幸玉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
價額,與原告之債權額間擇低為斷。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
價額如附表乙欄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1,676,193元,依
白幸玉之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之價額則為419,048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主張其對白幸玉之債權計算至113
年11月8日止總額為543,806元,亦有原告陳報狀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爰擇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9,04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原告已繳納5,950元,溢繳1,
430元,依首揭規定,應予返還。
三、原告起訴未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應補提出起訴狀繕本
3份、114年3月13日民事陳報狀繕本4份、114年5月28日民事
追加被告及擴張聲明狀繕本4份、114年6月26日民事追加被
告及擴張聲明狀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甲(陳家柔遺產內容) 乙(遺產價額,新臺幣) 1 ①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②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愛國路68巷74號,層數:2層、層次面積(1層)26.28㎡、層次面積(2層)26.28㎡、總面積52.56㎡,建築完成日期:57年6月20日;權利範圍2分之1)。 1,675,000元。 計算說明:左列建物為屋齡約56年、總面積52.56平方公尺(換算約15.90坪)之加強磚造建物,參酌其鄰近且條件相似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與所坐落基地,於113年11月間交易總價為3,350,000元、交易總面積為17.36坪,有建物登記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在卷足憑,以之計算系爭房地之價值為1,675,000元(計算式:3,350,000元×持分比例1/2=1,675,000元),應趨近於市價交易價格。 2 存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1,193元            合計 1,676,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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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