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450號
KSDV,113,消債更,450,2025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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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徐智瑋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前置協商成立,惟仍不得 已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 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 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 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 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 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 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 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 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 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15 ,219元、327,380元,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3,874元(原有0000000000 00號保單,業於民國113年4月22日終止,領回解約金15,576 元)。
 ⒉自113年5月17日起於延銓實業有限公司任職,113年5月薪資 為9,230元,113年6月至114年2月薪資共261,451元,前於11 2年2月8日領取勞保普通傷病給付2,220元,112年4月1日領 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
 ⒊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3-2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169-171頁)、債權人清冊(卷第433頁)、戶籍資



料(卷第2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53-5 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281-289頁)、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29-3 3頁)、信用報告(卷第35-5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 10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1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函(卷第14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 (卷第127頁)、存簿(卷第219-253、323-325、417-425頁 )、帳戶存入款項說明(卷第309-311頁)、薪資表(卷第5 7、183-187頁)、在職證明書(卷第197頁)、三商美邦人 壽函(卷第339-358頁)可參。
 ⒋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以其於延銓實業有限公司1 13年6月至114年2月平均每月收入29,050元(計算式:261,4 51÷9=29,050,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 償債能力。
 ㈡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其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 無房屋租金,卷第169-171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 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 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其陳稱係於母親所有房 屋居住,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 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 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 ,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 ,248×(1-24.36%)=14,559】,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㈢關於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母親張瑞娥之扶養費, 每月8,000元(卷第169-171頁)。經查: ⒈張瑞娥係46年生,其配偶即聲請人父親徐正和業於103年3月2 日殁,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2名子女乙情,有戶籍謄本(卷 第21、257頁)、家族系統表(卷第255頁)可佐。 ⒉又張瑞娥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為2,824元、4,031 元(利息及股利所得),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2筆,現值共 約5,356,950元,112年7月至113年1月每月有薪資收入26,40 0元,113年2月起則調為每月26,900元,113年2月17日、114 年2月17、23日各領取中華郵政生存保險金6,000元,原每月 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5,356元,112年1月起調為每月5,484 元,113年1月起再調為每月5,761元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99-203頁)、存簿(卷第205 -215、327-33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377-3 8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89-190頁)



、老年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91-192頁)、健保 投保資料(卷第19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13頁)、 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1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 第149-151頁)附卷可考。以張瑞娥目前每月薪資收入,加 計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共32,661元,已逾114年 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4,55 9元,堪認張瑞娥尚足以維持生活,聲請人支出母親扶養費 即非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9,050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14,559元後,尚餘14,491元。而目前無擔保負債總額約74 0,465元(卷第129-148、391-400、437-443頁),扣除三商 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僅須4. 1年【計算式:(740,465-13,874)÷14,491÷12=4.1】即可 能清償完畢。如加計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權368,289 元(卷第385-390頁),亦僅需6.2年計算式:(1,108,754- 13,874)÷14,491÷12=6.2)即可能清償完畢。況聲請人為72 年12月出生(卷第21頁戶籍謄本),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 一般可預期尚約有23至24年職業生涯,足認其應能逐期償還 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保障。
四、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 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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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延銓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