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69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169,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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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9號
聲請人即債 蔡錦月 住○○市○○區○○○路0000號13樓之
務人 2

代 理 人 任進福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 62號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股票變價款及國泰人壽與 新光人壽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 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 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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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