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6號
聲請人即債 唐慶豪(原名:劉慶豪)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 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 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 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 4條之2第1、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 債務人陳報稱民國114年3月起與母親一同租屋居住,月租金 為新台幣(下同)1萬6,740元,另母親因罹癌休養化療中( 扶養義務人共3人),每月領有敬老津貼4,049元,因無投保 保險,未領取保險給付。次查,債務人仍任職於永祥冷凍貨
櫃有限公司,依據113年11月至114年4月間入帳明細表計算 之月平均實際可支配收入為2萬7,25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14年4月18日陳報狀、 薪資明細表、母親醫療收據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 336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 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 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 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萬7,302元, 扶養費3,013元,均低於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1.2倍,依據上揭新修正規定,要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 月6,336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用於清償 ,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19755 1.0% 6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543797 27.66% 1753 創鉅有限合夥 0000000 71.34% 4520 債權總額 1,966,324 每期金額 6,336 清償成數 約23.20% 還款總額 156,192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