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00號
債 權 人 黃勛斌
債 務 人 劼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翔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補正執行名義正本含確定證明書正
本(原提出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業經撤銷確定),經本院命
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5月21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
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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