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3年度,9號
KSDV,113,司,9,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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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宣至律師即德鴻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德鴻藥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宣至律師擔任德鴻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清算報酬酌定
為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已支出之清算費用核定為捌佰零
參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11號選派清算
人事件(下稱系爭選派清算人事件)裁定選任為德鴻藥業有
限公司(下稱德鴻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113年2月7日執
行清算業務終結(工作內容及代墊費用如附表一、二所示)
,且經本院以113年2月19日雄院國民宜113司9字第11310000
58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准予備查。又本件德鴻公司於辦理
清算程序前即已無任何所得及財產,故由系爭選派清算人事
件裁定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稱高雄國稅局)先向本院預納
清算人報酬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下稱系爭裁定)。依
此,聲請人請求酌定清算人報酬並以高雄國稅局前開預納之
費用給付之等語。
二、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
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公司
法第325條定有明文。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
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
17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
,同法第177條亦定有明文。又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
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
、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就前開聲請意旨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
系爭函文、系爭裁定為憑(本院卷第103至107頁),本院並
調取相關系爭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其請求核定
清算報酬及費用,於法相符。又德鴻公司之唯一股東暨董事
黃進雄業於110年1月14日死亡,此有德鴻公司登記資料及財
政部高雄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系爭清算
事件卷第15至23、33頁),且德鴻公司屬有限公司,依公司
法之規定,其並無監察人之設置。從而,德鴻公司既無董事
及監察人可資徵詢,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擔任德鴻公司清
算人之報酬,即應由本院依其擔任清算人期間從事清算事務
之內容,逕予酌定之。審酌本件清算事務之複雜程度、聲請
人辦理附表一所示工作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成本等事
項,認聲請人係專業律師,其擔任清算人具有公益性質,不
宜依一般受託處理法律案件之市場價格給予報酬,是參酌財
政部所核定之稽徵機關核算113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本院卷第135至137頁),酌定聲請人之報酬應以每小時2,50
0元計算,工作時間則以19.5小時為標準,共計48,750元為
適當(計算式:2,500元×19.5=48,750元)。另聲請人主張
已支出清算費用803元(如附表二所示),亦提出相關收據
為憑(本院卷第127至131頁),爰酌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清
算人之報酬為48,750元,核定已支出之清算費用為803元。
四、據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 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附表一:(執行清算工作內容及工時)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及工時 備註 清算人依法聲報就任 撰擬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 就任。 工時:0.5小時 調閱德鴻藥業有限公司(下稱德鴻藥業公司)卷宗資料。 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聲請調閱德鴻藥業公司登記事項表、向稅捐稽徵所調閱德鴻藥業公司108年、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工時:2小時 聯繫財政部國稅局三民分局之德鴻藥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承辦人員,並瞭解公司目前未結稅額及積欠稅款數額等情。 1、自國稅局三民分局承辦人員調取德鴻藥業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10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108年度營業成本明細表及相關附表、108年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107年度盈餘分配表或盈虧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德鴻藥業公司存貨明細表。 2、暸解、清查德鴻藥業公司積欠稅額及待申報稅額事項。 工時:3小時 實地探訪德鴻藥業公司營業登記地址(即高雄市○○區○○街00號2樓) 1、依據德鴻藥業公司存貨明細表,德鴻藥業公司於108年12月31日尚有存貨,實地查核存貨是否仍存在於營業地址。 2、實地探訪營業登記地址租約狀況、公司資產狀況等。 查無存貨。 工時:2小時。 清查德鴻藥業公司債權人、撰擬德鴻藥業公司清算登報公告、聯繫刊登報紙事宜。 1、清查德鴻藥業公司除國稅局外,尚有何其他債權人。 2、撰擬德鴻藥業公司清算登報公告,並向太平洋日報聯繫刊登報紙事宜。 除國稅局外,無其他債權人申報債權。 工時:2小時。 函詢東森房屋(高雄後驛加盟店)德鴻藥業公司營業登記地址租賃契約情況。 函詢東森房屋(高雄後驛加盟店)德鴻藥業公司營業登記地址租賃契約情況。 函覆結果:該址並非德鴻藥業公司所有、現址之承租人東森房屋不知前手租賃事宜,承租時為空屋。 工時:1小時 前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辦理德鴻藥業公司營所稅決算申報等稅務事宜。 1、辦理德鴻藥業公司營所稅決算申報。 2、同意德鴻藥業公司帳載餘存貨物核算期末存貨銷售額為10,442,900元,補繳營業稅522,145元並申請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營業稅 工時:3小時 前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辦理德鴻藥業公司清算完結申報。 1、辦理德鴻藥業公司清算申報。 2、領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已)申報核定通知書。 工時:2小時。 向高雄地方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撰擬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 工時:1小時。 其他研究案情時數 工時:約3小時 總計 19.5小時

附表二:(代墊費用整理)
代墊費用項目 金額 備註 登報費用 680元 公司登記規費 72元 函詢郵寄費用 51元 總計 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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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鴻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