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金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原 告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卓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斐瑄律師
被 告 王家杰即王家祥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黃永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
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被告黃永璋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
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件:
就系爭丙契約部分,被告黃永璋主張已處理之事務內容為何?並
請具體提出舉證或卷內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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