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瑞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運榮、張竣涵、莊曜銘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