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25號
KSDV,112,訴,1025,2025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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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楊慧真


訴訟代理人 林秉寬

被 告 典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李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珮華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條、第177條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李珮華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代理權消
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嗣本院已依原告之聲請選任李珮華
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惟因李珮華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
原告亦未為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李珮華承受訴訟並續行訴
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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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