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原 告 王永昶
被 告 盧建佑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建佑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18
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在卷可
稽,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
受理在案,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