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66號
原 告 洪燕珍
被 告 林鈺翔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