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591號
KSDM,114,金簡,591,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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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晴紜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9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晴紜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期約對
價而交付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晴紜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不
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仍為
求獲取家庭代工補助金之利益,基於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
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17時4
7分許,在高雄市某統一超商,將其申設之如附表一所示帳
戶(下合稱本案4帳戶)之提款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代工蘇琇燕」之詐欺集團成員,並
以LINE傳送告知提款卡密碼。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4帳
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載方式向
張○欣(96年生,姓名詳卷)、呂忠結、杜文華、戴怡徵、
王彥翁碧翎、王廷恩曾憶君(下稱呂忠結等8人)詐騙
款項,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二所
示金額匯入附表二所示帳戶,除杜文華之匯款遭警示圈存外
,其餘旋遭該犯罪集團成員提領,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嗣呂忠結等8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晴紜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0
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呂忠結等8人於警詢之證述相符,
復有本案4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如附表二證據欄所
示證據、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
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無
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聲請意旨雖未論以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交付金融機構帳戶
予他人使用罪,然此為單一無故交付帳戶行為而有數款行為
態樣,屬單純一罪,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
得併予審理。
 ㈡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而本案為案情明確,無傳喚被告到
庭行審判程序必要之簡易案件,是雖無被告之審理中自白,
然仍應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㈢至聲請意旨固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然查,由卷
內被告提供與LINE暱稱「代工蘇琇燕」之對話紀錄觀之(見
警卷第7-1至7-18頁),對方以招募家庭代工之詐術,提供
製作代工品影片、簽署代工協議書之似是而非之招募流程取
信被告,並捏造交付個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實名登記購買材料
之不實理由誆騙被告,足認被告辯稱其係因求職心切始提供
金融帳戶,應非子虛,況卷內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故意,自不應論以幫助詐欺取財
、洗錢之罪責,揆諸上開說明,聲請意旨認被告亦涉犯前揭
罪責,容有誤會。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
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
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錢犯罪、
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未經查證即率然交付
本案4帳戶資料予來歷不明之人使用,且其所交付之帳戶確
實流入詐欺集團,用以向呂忠結等8人實施詐欺,危害交易
安全,破壞金融秩序,所為確實可議;惟念其就本件犯行較
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較輕,復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然迄未與呂忠結等8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
衡被告提供本案4帳戶之犯罪手段與情節、造成呂忠結等8人
遭詐騙之金額(詳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被告於警詢自述
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
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及患有重度憂鬱症等身心狀況(見偵
卷第91、105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
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稍嫌過重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雖將本案4帳戶資料交付予本案犯罪集團成員以 遂行詐欺等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不 法利得,故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簡稱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新光帳戶 2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台中銀行帳戶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中小企銀帳戶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兆豐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 證據 1 張○欣 於113年10月29日18時30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之帳號向張○欣佯稱:可以匯率4.6代匯人民幣至指定大陸地區帳戶云云。 113年10月30日10時49分許 28,520元 中小企銀帳戶 ⑴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1張。 ⑵臉書個人主頁擷圖及對話紀錄擷圖1份。 2 呂忠結 於113年10月29日22時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呂忠結佯稱:向你購買商品且已匯款,但你的賣家帳號認證有問題,導致我銀行帳號被凍結云云,復以LINE向呂忠結佯稱:因你帳號被凍結,為完成認證程序,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13年10月30日0時40分許 13,985元 台中銀行帳戶 ⑴豐原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 ⑵對話紀錄擷圖2份。 3 杜文華 於113年10月29日23時許,以Messenger向杜文華佯稱:要購買「Lisa高雄演唱會門票」1張,且要用7-11交貨便付款及寄貨云云,復以LINE向杜文華佯稱:因你OPEN POINT沒有實名認證,須依指示處理云云。 113年10月30日0時59分許 9,985元 台中銀行帳戶 ⑴臉書個人主頁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各1份。 ⑵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 4 戴怡徵 於113年10月29日11時44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向戴怡徵佯稱:你中獎128,888元云云,復以LINE向戴怡徵佯稱:撥款交易失敗,須匯款完成驗證才能領取獎金云云。 113年10月29日17時35分許 49,984元 中小企銀帳戶 ⑴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2張。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3份、IG對話紀錄擷圖1份。 113年10月29日17時36分許 49,984元 5 王彥 於113年10月29日12時許,以IG向王彥佯稱:你抽到一等獎價值128,888元云云,復以LINE向王彥佯稱:轉獎金失敗,須依指示匯款才能領取獎金云云。 113年10月29日17時39分許 49,987元 兆豐帳戶 ⑴IG對話紀錄擷圖1份、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⑵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擷圖1張。 113年10月29日17時41分許 49,900元 6 翁碧翎 於113年10月29日13時13分許,以IG向翁碧翎佯稱:你抽到88,888元紅包云云,復以LINE向翁碧翎佯稱:因中獎金額撥款失敗,須依專員指示操作云云。 113年10月29日17時48分許 19,985元 兆豐帳戶 ⑴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影本1張。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IG對話紀錄擷圖1份。 7 王廷恩 於113年10月29日21時許,以Messenger向王廷恩佯稱:要購買模型,且要以黑貓宅即便交易云云,並提供連結供王廷恩登入,王廷恩依指示登入後,再以LINE向王廷恩佯稱:因設定帳戶有問題,須依指示轉帳云云。 113年10月29日22時7分許 49,985元 台中銀行帳戶 ⑴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2張。 ⑵臉書社團頁面擷圖2張、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113年10月29日22時9分許 49,985元 8 曾憶君 於113年10月29日14時17分許,以Messenger向曾憶君佯稱:要下單購買商品,並聯繫客服協助處理下單問題云云,復以LINE向曾憶君佯稱:須簽署金流合約才能與黑貓宅即便認證,以利後續販賣商品云云。 113年10月30日11時51分許 29,980元 中小企銀帳戶 ⑴手寫轉帳紀錄1份。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113年10月30日11時52分許 9,999元 113年10月30日0時56分許 99,980元 台中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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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