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E LIN KHINE
義務辯護人 施正欽律師
被 告 TUN WIN AUNG
義務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
被 告 HLAING OO
義務辯護人 陳韋樵律師
被 告 ARKAR KYAW LIN
義務辯護人 吳臺雄律師
被 告 YAN AUNG SOE
義務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
被 告 PYAE WA
義務辯護人 邱敬瀚律師
被 告 ZAW HTET AUNG
義務辯護人 吳武軒律師
被 告 YE ZAW TUN
義務辯護人 林昱宏律師
被 告 AUNG ZAW MYO
義務辯護人 鄭健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5774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801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YE LIN KHINE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並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TUN WIN AUNG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並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HLAING OO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並於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ARKAR KYAW LIN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YAN AUNG SOE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並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PYAE WA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並於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ZAW HTET AUNG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YE ZAW TUN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並於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AUNG ZAW MYO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並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7、8、9、20、23、24、25、26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一編號25
、26部分,沒收其變價後所得價金)。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犯罪
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事 實
YE LIN KHINE、TUN WIN AUNG、HLAING OO、ARKAR KYAW LIN、Y
AN AUNG SOE、PYAE WA、ZAW HTET AUNG、YE ZAW TUN、AUNG ZA
W MYO均為緬甸籍人士,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是舉世各國禁止運輸
之毒品,並已預見由船籍獅子山共和國、船名「JINXING」貨輪
(下稱金星號,IMO:0000000,船舶登記之所有人為臺灣籍成年
男子吳丁源)載運之貨物,極可能為經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之甲基安非他命,仍為獲得報酬
,基於縱使金星號受託載運之貨物為甲基安非他命,亦不違背其
等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MR. Ch
u」即「Boss Hk」(香港籍,下稱甲男)及「TK」共同基於運輸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以金星號作為運輸毒品工
具,「TK」並於民國113年5、6月間某日在高雄港交付預計日後
載運貨物至岸邊以利交貨之無船籍快艇1艘(下稱本案快艇)至
金星號上,推由YE LIN KHINE擔任金星號船長,負責以船上之衛
星電話與甲男確認接貨地點及聯繫後續交貨方式等事宜,TUN WI
N AUNG則擔任副船長(大副)、HLAING OO擔任輪機長、AUNG ZA
W MYO擔任副輪機長、ZAW HTET AUNG擔任廚師兼加油匠,ARKAR
KYAW LIN、YAN AUNG SOE、PYAE WA、YE ZAW TUN均擔任船員(
其中ARKAR KYAW LIN兼任二副、PYAE WA兼任駕駛助理,YAN AUN
G SOE、YE ZAW TUN均於同年5月間登上金星號預計擔任本案快艇
之駕駛員),渠等各司其職以維持金星號正常運行。嗣YE LIN K
HINE依甲男指示,於同年8月5日夜間某時駕駛金星號至接貨地點
即越南附近海域,TUN WIN AUNG、HLAING OO、ARKAR KYAW LIN
、YAN AUNG SOE、PYAE WA、YE ZAW TUN、AUNG ZAW MYO等人並
依YE LIN KHINE指示,分工負責向不詳船籍及船名之船舶接駁以
太空包裝包覆、茶葉袋外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共計498包(純度7
5.93%,純質淨重合計379,213.4公克,下稱本案毒品)至金星號
上,以及後續拆除太空包包裝、清點數量,依茶葉袋包裝顏色(
黃色、綠色)分類裝入紅色塑膠箱,並於箱外註記數量,置於金
星號船艙內之本案快艇旁等工作,隨後YE LIN KHINE命令所有船
員均不得接近本案毒品,金星號便往高雄外海前進,待甲男進一
步指示交貨。嗣於同年8月10日20時55分許,法務部調查局南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南機站)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下稱海巡
署)艦隊分署第五海巡隊PP-10089海巡艇執行專案查緝作業,於
高雄港西南方100海浬處,發現金星號船艙內擺放本案快艇及本
案毒品,因海況不佳旋即帶返高雄港,於同年8月11日10時14分
許,南機站、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海巡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
埕分局人員依檢察官指示,於金星號執行逕行搜索,扣得附表一
所示物品,遂查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不爭執,依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
原則」,得不予說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YE LIN KHINE、TUN WIN AUNG、HLAING OO、ARKAR
KYAW LIN、YAN AUNG SOE、PYAE WA、ZAW HTET AUNG、YE
ZAW TUN、AUNG ZAW MYO(下合稱被告9人)固不否認本案毒
品係在其等工作的金星號上所查扣,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運輸
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別置辯如下:
㈠被告YE LIN KHINE辯稱:我開船,老闆叫我做什麼就做,我
們也沒有辦法反對,我只知道載貨物,不知道是毒品云云。
辯護人則以:YE LIN KHINE確實不知道所載運的貨物為第二
級毒品,且因「Boss Hk」未告知所託運者是違法貨物,YE
LIN KHINE只是依其指示行動,亦自認是透過緬甸、日本合
法仲介而擔任船長工作,因貪圖高薪才用假船長證找工作,
事實上並無船長運輸經驗,是用船員心態進行本案工作,因
此也沒跟老闆問過貨物為何,是被老闆所騙才為本案犯行;
至於本案毒品上船後,YE LIN KHINE身為船長會告知其他人
不得靠近貨物,是因為「Boss Hk」告知共有500包,但實際
清點卻只有498包,未免生有爭議,故要求所有人在貨物送
上岸之前不得靠近,YE LIN KHINE欠缺運輸第二級毒品之主
觀故意等語置辯。
㈡被告TUN WIN AUNG辯稱:我們在船上工作,老闆叫我們做什
麼就做,我不知道載的東西是毒品云云。辯護人則以:TUN
WIN AUNG因年紀較長擔任大副工作,但僅領取固定月薪美金
2,200元,對於船上之工作,均處處聽從船長指示,且船上
的衛星電話只有船長可以使用對外聯繫,均係由船長決定船
的行駛方向、停留地點、載運貨物及目的地,TUN WIN AUNG
對於船舶的運作並無決定權,對於載運毒品之交易細節並未
參與,又本案毒品係由船長指示標示分裝後放置於金星號船
艙内之本案快艇旁及命令所有船員均不得接近,而TUN WIN
AUNG並無使用毒品之經驗,本案毒品外層以茶葉袋、太空包
包裝,實難從外觀上辨別察悉為何物;雖然TUN WIN AUNG有
與「Mr.chu」對話,但依照對話內容,TUN WIN AUNG是向「
Mr.chu」要預付款、預支薪水而不是額外報酬,且在對話一
開始也介紹自己是新的大副,表示他之前不認識老闆,在對
話過程也沒有提到船舶運輸或載運的貨物為何,可看出TUN
WIN AUNG不清楚這是違禁物,故TUN WIN AUNG主觀上對於金
星號載運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不知情等語置辯。
㈢被告HLAING OO辯稱:我接到船長及老闆的指示,確實有接駁
這些物品,但是不知道那些物品是毒品云云。辯護人則以:
HLAING OO是在112年9月14日從日本搭上金星號而擔任輪機
長,月薪是每月2,600元美金,並無明顯超過船員行情,更
未於船上使用過衛星電話,也未於113年8月初金星號與小船
接駁、分裝498包茶葉包時跟小船上人員交談,更沒有跟船
長聊過前開茶葉包内容物為何,故根本無法猜測本案扣得貨
物為毒品,卷內所附HLAING OO與「Get Over The Present
」、「小澤屋」間對話內容應非關於本案之對話,提到快艇
部分也是聊天描述船上看到的景象讓朋友知道,不能證明HL
AING OO知道船長與仲介的犯罪計畫或有何犯意聯絡等語置
辯。
㈣被告ARKAR KYAW LIN辯稱:因為我身分是船員,是按照上級
指示才做船長所言那些事情,這是我的責任,不知道所載物
品是毒品云云。辯護人則以:ARKAR KYAW LIN有參與搬運、
分裝物品,但他不知道這些搬運跟分裝物品是毒品,另在犯
罪過程中,不論太空包從小船移到金星號船上,或拆吊鉤、
拆包裝還是清點數量,依茶葉袋顏色分類裝入紅色桶子裡面
,都是依照船長和大副指示處理,根本無從辨認這些貨物是
毒品,他跟船長、幕後香港籍「Boss Hk」、「Mr.chu」無
犯意聯絡,都是船長根據衛星電話跟幕後老闆聯繫,衛星電
話都是船長持有,ARKAR KYAW LIN無從接觸及聽到,其基本
上對於貨物無毒品認識,也沒有運輸毒品之犯意;又案發當
日晚上ARKAR KYAW LIN在艦橋上看雷達導航,有看到金星號
與小船接貨之情形,但太暗看不清楚,隔二天在分裝當天,
ARKAR KYAW LIN過去時貨物已被拆開,其在中間擔任接貨人
,但搬運的東西是用太空包包裝,裡面再用外包裝茶葉袋分
裝,除非將外包裝的茶葉袋打開,否則很難知道內容物是什
麼東西,ARKAR KYAW LIN直至執法人員上船查緝才知道船上
載運的是毒品等語置辯。
㈤被告YAN AUNG SOE辯稱:不知道所搬運的是毒品云云。辯護
人則以:YAN AUNG SOE於上船前不認識船上任何船員且皆無
親友關係,其於金星號擔任船員僅係為謀生,均需依照船長
或上級長官之指示工作,對於金星號出海目的、航向何方、
搬運何種貨物均無權知悉,亦毫無置喙之餘地,所搬運之本
案毒品係以太空包裝包覆、内部再以外包裝茶葉袋分裝,若
非拆開外包裝茶葉袋,實難單從本案所查獲包裹之外觀,辨
別究竟包裹内係裝載何物,無從知悉搬運之物品為何物,且
衛星電話僅船長一人得使用,YAN AUNG SOE無權也未曾使用
,並無參與運輸二級毒品之犯意;況運輸毒品為各國所嚴懲
之重罪,因涉及龐大之不法利益,如非係共同犯罪而有分工
之必要,實無必要讓其他無關之人知悉、察覺,而使他人有
機會蒐證、報警甚至黑吃黑;YAN AUNG SOE僅領取固定薪資
,並無獲得多餘報酬作為走私之代價,起訴書所附證據均無
從證明YAN AUNG SOE就運輸毒品有主觀上故意或與其他人有
犯意聯絡之情形;另TUN WIN AUNG證稱YAN AUNG SOE被安排
開快艇部分只是他的猜測之詞,YE ZAW TUN與他人的對話紀
錄也無法證明YAN AUNG SOE接受指示來操作快艇,無法證明
YAN AUNG SOE就本案運輸毒品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詞置
辯。
㈥被告PYAE WA辯稱:因為接貨當天我早上已經工作一整天,中
間只有幫忙傳遞貨物,傳遞之後我就回房間去喝酒,出來之
後船艙已經關閉,不知道發生何事,我是基礎職位,沒有權
利拒絕上級讓我做的事情云云。辯護人則以:PYAE WA於上
船前不認識船上任何船員且皆無親友關係,其於金星號擔任
船員僅係為謀生,均需依照船長或上級長官之指示工作,對
於金星號出海目的、航向何方、搬運何種貨物均無權知悉,
亦毫無置喙之餘地,並無違抗船長之權利,所搬運之本案毒
品係以太空包裝包覆、内部再以外包裝茶葉袋分裝,若非拆
開外包裝茶葉袋,實難單從本案所查獲包裹之外觀,辨別究
竟包裹内係裝載何物,無從知悉搬運之物品為何物,且衛星
電話僅船長一人得使用,PYAE WA無權也未曾使用,未能直
接與老闆聯繫,自無參與運輸二級毒品之犯意;況運輸毒品
為各國所嚴懲之重罪,因涉及龐大之不法利益,如非係共同
犯罪而有分工之必要,實無必要讓其他無關之人知悉、察覺
,而使他人有機會蒐證、報警甚至黑吃黑;PYAE WA第一次
擔任船員,甫受雇於金星號僅數個月,缺乏海運經驗,無從
判斷運輸貨物之流程是否異常、貨物是否可能為違禁品,且
僅領取固定薪資600元美金,並無獲得多餘報酬作為走私之
代價,此工作係由仲介介紹,並於112年取得船員證、安全
訓練合格證明書及護照,若PYAE WA認識或決意從事不法工
作實無須多此一舉取得繁雜之證書,起訴書所附證據均未證
明PYAE WA有運輸毒品之主觀要件,不得僅以有扣案毒品而
推定PYAE WA有犯罪之故意等詞置辯。
㈦被告ZAW HTET AUNG辯稱:我上船是當廚師,貨物跟我無關,
所以我才沒有參與搬運,我全程沒有參與,也沒有參與分裝
云云。辯護人則以:ZAW HTET AUNG自始至終均否認對於運
輸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一事知情,且無搬運或分裝之情形,
除每月薪資外,雖曾領取獎金,但依船長證詞此乃航行數超
過之額外獎金,無證據顯示與毒品有關,又因其為廚師身分
,本不涉及船務或貨運事宜,頂多在機房幫忙,無機會與老
闆接觸,對於金星號裝載何貨物不知情應屬合理;雖然有其
他被告提到所有船員都有參與,但也有船員提到他們有提早
離開、沒有搬運或清點、搬運當時天色昏暗、清點數量時ZA
W HTET AUNG在洗碗或未目擊其在現場等情況,足認ZAW HTE
T AUNG未參與搬運及分裝清點之過程,船長復禁止船員進入
船艙,無證據可證明ZAW HTET AUNG接觸過本案毒品,其無
從知悉貨物為毒品而缺乏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等語置辯。
㈧被告YE ZAW TUN辯稱:我上船才2個多月,是依照上級指示在
做動作,我不知道貨物是毒品云云。辯護人則以:YE ZAW T
UN雖曾搬運、清算本案毒品,然扣案毒品之外包裝係以茶葉
包裝,無法自外觀窺見内容物為何,YE ZAW TUN偵查中所述
僅可認定其懷疑所扣押之物品為違禁品,不得以檢驗之結果
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遽認YE ZAW TUN主觀上知悉
茶葉包裝之内容物為甲基安非他命,檢察官所引用相關證據
資料並無法認定其確實有運輸第二級毒品之主觀犯意;另YE
ZAW TUN與仲介間的對話紀錄只有談到未來可能要駕駛快艇
,但其本身不會駕駛快艇,也不知道駕駛快艇要運輸的物品
到底是不是甲基安非他命,從船長及共同被告的證述均可知
YE ZAW TUN並不知情,其餘卷內對話紀錄亦無法認定YE ZAW
TUN主觀上有運輸毒品的犯意等詞置辯。
㈨被告AUNG ZAW MYO辯稱:當天是因為輪機長告訴我要幫忙分
裝貨物我才去,我不知道所載物品是毒品云云。辯護人則以
:AUNG ZAW MYO非第一批上船之人員,而係後續經招募之船
上工作人員,足認AUNG ZAW MYO並未參與有關於毒品運輸之
計畫,亦無可能知悉毒品之來源及未來之流向,又吊掛上船
之貨品層層包裝,並有茶葉袋包裝之外觀,殊難辨識其中裝
載何物,AUNG ZAW MYO對於其内為第二級毒品並無主觀上之
認識,金星號駛至公海並自不明船舶吊掛貨品上船之貨運方
式或有可疑之處,然尚難認前述吊掛貨品上船之方式,足使
AUNG ZAW MYO得悉吊掛上船之貨品為毒品而非其他農產品或
香菸等貨物,而茶葉袋包裝也足使人誤信內容物為茶葉,況
衛星電話位在船長室由船長使用,AUNG ZAW MYO無權進入船
長室,卷内亦無事證足證船長或其他被告曾告知AUNG ZAW M
YO所運輸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故不應以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相懲;縱使AUNG ZAW MYO於毒品吊掛上船或清點分裝後得悉
該茶葉包裝袋內容物為毒品,斯時船舶仍航行於海上,AUNG
ZAW MYO豈有拒絕以遠離本案犯罪之機會,若其直斥船長之
非,無異與船上其他知情人員為敵,恐招致殺身之禍,故縱
AUNG ZAW MYO有構成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仍應評價其欠缺
有責性、期待可能性而不應論罪等語置辯。
二、經查:
㈠被告YE LIN KHINE為金星號(船舶登記之所有人為臺灣籍成
年男子吳丁源)之船長,被告TUN WIN AUNG擔任副船長、被
告HLAING OO擔任輪機長、被告AUNG ZAW MYO擔任副輪機長
、被告ZAW HTET AUNG擔任廚師兼加油匠,被告ARKAR KYAW
LIN、YAN AUNG SOE、PYAE WA、YE ZAW TUN均擔任船員(其
中被告ARKAR KYAW LIN兼任二副、被告PYAE WA兼任駕駛助
理,被告YAN AUNG SOE、YE ZAW TUN均於113年5月間登上金
星號),「TK」則於113年5、6月間某日在高雄港交付本案
快艇至金星號上,由被告YE LIN KHINE負責以船上之衛星電
話與甲男確認本案經查扣毒品之接貨地點、清算數量等事宜
,嗣被告YE LIN KHINE依甲男指示,於同年8月10日前之8月
間某日駕駛金星號至公海某處,被告YE LIN KHINE並指揮船
上人員(有何人參與部分則詳後述)分工負責向不詳船籍及
船名之船舶接駁以太空包裝包覆、茶葉袋外包裝之本案毒品
共計498包至金星號上,以及後續拆除太空包包裝、清點數
量,依茶葉袋包裝顏色(黃色、綠色)分類裝入紅色塑膠箱
,並於箱外註記數量,置於金星號船艙內之本案快艇旁等工
作,隨後被告YE LIN KHINNE命令所有船員均不得接近本案
毒品,金星號便往高雄外海前進,待甲男進一步指示交貨。
嗣於同年8月10日20時55分許,南機站與海巡署艦隊分署第
五海巡隊PP-10089海巡艇執行專案查緝作業,於高雄港西南
方100海浬處,發現金星號船艙內擺放本案快艇及本案毒品
,因海況不佳旋即帶返高雄港,於同年8月11日10時14分許
,南機站、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海巡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鹽埕分局人員依檢察官指示,於金星號執行逕行搜索,並扣
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12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5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
部調查局113年9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17400號鑑定書、南
機站113年8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
場及拉曼檢測儀檢測照片、被告YE LIN KHINE與暱稱「Chu
」、「TK」、「Alexander」之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扣
案衛星電話及其訊息翻拍照片、金星號貨輪船籍登記證、南
機站職務報告及114年4月17日函文暨附件等件在卷可參(南
機站調南機緝字第11376547100號卷,下稱調查卷,第109至
215、319至367頁;南機站調南機緝字第11376568580號卷二
,下稱併調查二卷,第417至428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5774號卷一,下稱偵一卷
,第169、257頁;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5774號卷二,
下稱偵二卷,第609至611頁;本院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卷二,下稱院二卷,第409至414頁),且為被告9人所不爭
執,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另關於本案被告YE LIN KHINE
駕駛金星號向不詳船舶接駁本案毒品之時間及接貨地點部分
,業經被告YE LIN KHINE於調詢、本院審理時陳稱:本案是
在113年8月5日晚上在之前所說的越南及柬埔寨附近海域接
到貨物等語在案(調查卷第8頁;本院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1號卷三,下稱院三卷,第349頁),核與被告TUN WIN AUNG
於調詢陳述:是在新加坡跟越南的中間海域接東西等語(調
查卷第52頁),被告HLAING OO於調詢陳稱:我們在越南外
海接貨,我記得大約是8月5日晚上11點接到貨等詞(調查卷
第290頁),以及被告ARKAR KYAW LIN於調詢陳述:是於113
年8月5日去不明海域跟其他船隻接應,就拿到這次被調查機
關查獲的貨物等詞(調查卷第85頁)大致相符;佐以南機站
114年4月17日函文所附金星號航行軌跡位置截圖及金星號航
海日記(院二卷第412至414頁,院三卷第387至423頁),顯
示金星號確有於113年8月5日夜間某時前往越南外海某處後
折返往高雄外海方向前進之情狀,堪認前述接駁本案毒品之
時間及地點分別為113年8月5日夜間某時及越南附近海域,
起訴書誤載被告YE LIN KHINE接獲甲男指示向不詳船舶接駁
本案毒品之時間為113年8月6日某時,應予更正。
㈡關於被告9人平時在金星號所負責職務內容,暨何人依被告YE
LIN KHINE指示分工負責執行接駁本案毒品與後續清點、分
裝工作及相關過程、被告ZAW HTET AUNG有無參與本案運輸
之意等部分:
⒈被告YE LIN KHINE於調詢時陳稱:我首次擔任船長就是駕駛
金星號,後來抵達越南及柬埔寨海域附近的07'15'N,106'00
'E座標,當時有一艘漁船將6包太空包載運至該處與我們會
合,我們使用起重機將太空包吊至金星號上後,先是依照船
主指示清點數量,一開始船主告訴我們總共有500包,但經
我們清點只有498包,而且外包裝有綠色和黃色兩種顏色,
船主要求依顏色區分後置放在扣押的6桶橘紅色塑膠桶内,
並在桶外標示顏色和數量,作業完成後,再依船主指示開至
21'45'N,119'45'E座標進行加油;9個船員都有協助清點貨
物,並依黃色、綠色的包裝袋分裝等語(調查卷第7至9、31
4頁)。於偵查中供稱:在公海座標那邊等,就有艘船靠近
我們,貨物是金星號用吊臂吊上去的,所有船員全部都在,
因為老闆有貨要進來,為了要卸貨會叫大家一起幫忙,確認
有貨回報後,老闆指示打開包裝、清點數量,是我指示大家
分裝在紅色桶子裡,有分顏色,也是老闆用衛星電話指示要
分,紅色桶子上的字是下面的人算完寫的,老闆有打電話說
本來有500包,現在只有498包,少2包,所以船員都不能再
靠近等詞(偵一卷第161至163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本案毒品搬運過程當時我要控制船隻,因為當時我們船隻
沒有下錨,我們周圍還有其他漁船,船隻也沒有很穩,一直
在飄,船隻還在漂動所以我要控制,關於貨物拿到船上的部
分,我主要是讓大副來負責,我跟大副說有貨物要來,關於
細節就是看在下面的人他們怎麼方便怎麼來,因為我還要打
電話跟控制船隻,拿到貨物當天就按照原樣這樣放置,我記
得大概1、2天過後,我們老闆才指示我說讓我們分裝或清點
數目,因為老闆告訴我們說貨物有500包,但清點之後只有4
98包,我就告訴大家先不要靠近貨物;PYAE WA平常如果是
我上班時間,會跟我一起駕駛船隻;ZAW HTET AUNG在船上
的職稱是廚師,調查卷第347頁對話紀錄提到的Oi1是加油匠
ZAW HTET AUNG,他除了做廚師的工作之外,偶爾如果人手
不夠的話,還是會幫忙做其他事情,像偶爾如果要靠岸之類
的,大家都會一起幫忙看,還有如果機艙有需要幫忙就需要
幫忙,如果人手不夠的話,即使不是他的工作時間,也是要
出來大家一起幫忙等語(院二卷第87至88、90至92、105頁
)。
⒉被告TUN WIN AUNG於調詢時供稱:我在船上負責拋錨、停泊
、換水及繫繩等工作,金星號於7月底颱風過後才出港,預
計前往新加坡跟越南的中間海域,印象中凌晨3點多抵達後
有一艘小船靠近,之後就以起重機將東西從小船搬至金星號
貨輪,我當時是負責拉繩子,操作起重機吊掛6袋太空包,
將東西從小船用起重機搬運至金星號,過程中我有看到船長
用電話聯絡,我只接受到指示要去臺灣加油,但金星號並不
會停靠高雄港,是由其他船隻過來加油等語(調查卷第51、
55、278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接貨當天是經過老
闆指揮船長,船長再指揮我們、指示其他船員,所有船員都
聽船長的,船長只有告訴我說會有貨來、要接貨,需要我去
駕駛起重機與把貨接上來,從另一艘船搬到我們船上,有些
人幫忙拉貨,有些人幫忙拉繩子,隔兩天才清點與分裝,分
裝與清點的當天,本來是船長在駕駛,因為船長要下去檢查
,所以請我去代船長駕駛船隻,等到船長看完後,跟我說我
也去確認一下,就是讓我去確認顏色,還有包裝有無破損,
確認之後再回去駕駛船隻,本案毒品吊上來就放在小艇附近
的貨艙即扣案物查獲之照片所示位置,貨物到的當天船長就
讓我把貨艙蓋子打開放進去,放進去後蓋子再蓋起來,要分
裝再打開蓋子、人下去數數量,分裝完再蓋起來;ZAW HTET
AUNG在船上主要當廚師,也會在機房幫忙,之前因為我們
想要跟老闆借200元美金,借錢的話需要寫名字與職稱,那
時候是把ZAW HTET AUNG寫成加油匠,因為他是以加油匠的
身分上這艘船,他是按照船長的指示,船長讓他做什麼就做
什麼,所以他有做加油的工作、也有煮飯,我有聽過ZAW HT
ET AUNG說輪機長要他去機房幫忙或加油、等一下再煮飯,H
LAING OO負責機房和加油的事情等詞(院三卷第31至38、41
至42頁)。
⒊被告HLAING OO於調詢時陳述:我負責船隻機械的部分,本案
毒品是在越南跟柬埔寨附近海域接獲,對方以其他船隻運送
過來,會停在臺灣附近海域而遭查獲是因為船隻要加油;我
們在越南外海接貨,是由一艘泰國牽引船,船上大概有1位
女性、4位男性,看起來有點像泰國人,是由「Chu」提供接
貨的座標點位給船長,再由船長指示我們把船開到那個座標
去接貨,這次我們一樣用起重機把貨吊進船艙後,「Chu」
指示船長清點貨物,船長再指示所有8位船員去船艙清點、
分類貨物,6個太空包内有很多水泥袋,裡面就是放著查扣
的498包茶葉包等詞(調查卷第62、290頁)。於偵訊時供稱
:颱風過後有往越南那邊去,晚上10至11點以後有艘小船靠
近金星號,靠近後用金星號貨輪吊臂吊上來,船長在指揮,
小船有人跟船長作對接,有一個暗號大約4〜5個字,要正確
,貨才吊上來。全部的人包括船長、所有船員都有參與工作
,我無法抬很重的東西,我在旁邊,我能參與的事情都會做
,隔天才拆封放進紅色桶子,9個人都有下去算,小包裝498
包。紅色桶子上有寫數量,有數的人都會在紅色桶子的蓋子
上寫有幾包,應該是有上面的人叫船長命令大家分類綠色跟
黃色包裝分開裝箱,裝在紅色桶子後放在小艇旁邊,之後還
是可以進出,分裝完後,用鐵絲纏繞住就不讓我們再進去了
等詞(偵一卷第123頁)。於本院結證稱:搬運當天我有在
現場看一下,因為船隻還在行駛,主要時間還是在機房,樓
上可能有其他人在注意船隻,發現貨物數量不對時,船長有
指使我去點數量,9點半之後我去檢查,現場有TUN WIN AUN
G、ARKAR KYAW LIN、YAN AUNG SOE、PYAE WA、AUNG ZAW M
YO、YE ZAW TUN六位一起在數,9點半之前的清點我不清楚
,塑膠箱用黑色奇異筆標示數量與顏色是我跟另外一個人一
起寫的,因為船長會一直問我們有多少數量,為了避免再次
打開來,我數完後有寫上去;ZAW HTET AUNG在金星號上的
工作主要是煮飯,其他天會在機房幫忙,機房也是有職務的
,他在機房工作是由我指揮他做事;船上有供電的發電機,
沒有油時,ZAW HTET AUNG會幫忙加油,是加發電機的油,
除了發電機外,輪船用的油,加油時ZAW HTET AUNG也會幫
忙看有沒有溢出來、水管或油管有無溢漏的情況,還有幫忙
看儀器、機器有無溫度過高等語(院三卷第129至133、136
頁)。
⒋被告ARKAR KYAW LIN於調詢陳述:113年8月5日去不明海域跟
其他船隻接應,就拿到這次被調查機關查獲的貨物,我只看
到是一艘漁船,貨到時船長就把我們船員叫醒搬貨,接應船
隻以類似米袋的袋子把那些東西上到我們船上,我們就依指
示把他放在橘色的桶子内整齊放好等語(調查卷第85至86頁
)。於偵訊時供承:我是油漆維修的最高職位,在船上工作
内容是除鏽跟維修,在新加坡、越南海域有一艘小船靠近金
星號,我有看到、也有幫忙,是船長指揮我們,我們8個人
都有到。船長會用對講機跟大副說,我們其他人就照大副說
的做,船長說拆吊鉤、拆包裝、放紅色桶子裡,我們有8個
人,船長就來來去去,我沒注意到誰清點數量,我就是把它
丟進去,裝完後就沒再讓我們下去了,老闆有叫船長說不能
讓我們下去,紅色箱子是放在小艇旁邊等詞(偵一卷第106
至10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剛開始是以水手的身分
上船,過六個月之後,在越南有之前的同事下船,所以我暫
時接代那個職位即副大副,水手工作是做雜事,比如有生鏽
要處理等等,大副的助手則是在艦橋幫忙看導航、船隻在何
處之類的;本案從其他船隻搬運太空包毒品到金星號時,我
負責看雷達、導航,在艦橋那邊工作,看船隻情況,也有看
到一堆人在那邊幫忙搬貨物,大副在駕駛起重機,我有參與
到後面分裝的工作,是船長透過大副指示我們清點、分裝,
我有在中間幫忙接東西、做傳遞的角色工作,船長本人也有
從上面時不時的告訴我們說要做什麼,命令沒有指名道姓,
就是說大家一起幫忙,輪機長、YAN AUNG SOE、YE ZAW TUN
、副輪機長與大副一起做清點與分裝,PYAE WA有下來幫忙
一下,我去的時候看到太空包已經打開,把裡面的東西取出
來,已經在傳遞了等語(院三卷第47至51頁)。
⒌被告YAN AUNG SOE於調詢陳稱:在金星號開往新加坡的途中
,某天深夜,有一艘載有8至10人的漁船靠近卸貨,船長就
請我們幫忙搬運那6桶東西放置在金星號甲板上等語(調查
卷第74頁)。於偵訊時陳述:我在船上工作負責甲板部分的
維修,大約颱風過後的7月底,有說要去新加坡,有一次小
船靠近,我有看到3個很大的白色真空袋用吊臂吊上金星號
,是船上貨運孔打開後,小船靠近是船長去聯絡,吊進船艙
内,全部船員包括我9個人都過去拆吊鉤,過兩天9個人去拆
封,有寫漢字在上面的包裝,船長在旁邊指揮我們把這些東
西放進小艇的紅色箱子裡面等語(偵一卷第86至87頁)。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金星號職稱是幹練水手水手長,工作
內容主要是船隻靠岸,船舶要繫繩、船上如有生鏽或需要油
漆之類的我在負責;本案毒品是先一包一包的放在蓋子上面
,等小船離開之後,再用起重機把那三個包裝分別放到下面
去,我參與的是吊鉤上面的貨物會晃來晃去,有繩繫在上面
,我有幫忙拉住那個繩,那天有點暗,只記得副輪機長、YE
ZAW TUN、PYAE WA在現場,現場是船長從艦橋上面指揮我
們做事,清點跟分裝那一天,把東西從太空包裡面拿出來我
有參與,本案毒品是在外海接駁的等語(院三卷第58至61、
64頁)。
⒍被告PYAE WA於調詢時陳稱:自高雄出港後有在不詳地點海域
跟一部疑似漁船接駁貨物,船長有叫我幫忙搬運貨物;是某
個晚上在海上接貨的,當晚某艘漁船靠近我們之後,用起重
機把2或3大袋的白色大袋子吊運到我們的船艙内,過了2到3
天之後,船長來找我們所有船員把那些大袋子打開,從裡面
用接力的方式把類似咖啡包裝的小袋子拿出來後放進紅色的
大桶子裡,我只負責中間傳遞毒品,所以沒有在那邊清點,
我傳完就離開了等語(調查卷第95頁,偵二卷第496至497頁
)。於偵查、本院審理中陳述:我在船上工作內容是幫忙廚
助,跟打掃拖地,各種雜務,這次貨物吊車放下去金星號貨
艙後,我有去幫忙放在紅色箱子,是在小艇旁邊,是船長指
揮我們,拆開後是四方型小包裝,但不知道包裝上圖樣是什
麼;除了是船員,也兼駕駛助理等詞(偵一卷第100頁,院
三卷第35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禮拜五到禮拜日
是廚師助手,其他天是船上的打掃衛生或幫忙看水位高度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