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4年度,36號
KSDM,114,訴緝,36,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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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緝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坂龍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蔡琇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4423號、112年度偵字第24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坂龍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
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事 實
一、許坂龍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
drone)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
三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販賣,竟與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小當
家」(下稱小當家)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
利之犯意聯絡,由「小當家」負責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綽號「茹婷」、王建為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即由「小當
家」交付附表一所示毒品且指示許坂龍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時間、地點與薛蕙馨、王建為碰面,分別交付如附表一
各編號所示毒品予薛蕙馨、王建為並收取價金而完成交易。
二、而警方接獲線報後,於民國112年6月7日14時20分前開始跟
許坂龍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而於高雄市○○
區○○○○路00號,見附表一編號1所示購毒者薛惠馨可疑與許
坂龍交易毒品,遂於同日15時許於上址前盤查薛惠馨,查得
上開內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毒
品咖啡包10包之信封袋(即附表四所示)。嗣於同年7月12日
17時18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許坂龍所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扣得如附表三
所示之物,並循線調查而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各項傳聞證據,
雖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然均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時
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訴緝卷第62、92頁),復審酌該等證
據方法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前
開規定俱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坂龍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警一卷第5至8頁、偵一卷第16至17、
本院訴緝卷第58、92、103頁),核與證人薛蕙馨、王建為
於警詢、偵訊時所為證述(警二卷第19至21頁、35至40頁;
偵二卷第91至94頁、101至103頁)相符,復有附表一證據名
稱及出處欄所示書物證、本院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民第二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及
扣押物照片(警一卷第9至14頁、20至22頁)存卷可考;員
警於事實欄二所示時間、地點搜索被告所駕駛本案車輛後,
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
之物,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檢驗出含有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794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二卷第63頁)
可參;另員警於事實欄二所示時間、地點查得證人薛蕙馨
被告購入之附表四所示之物,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
,亦檢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等情,此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6號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43至46頁)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
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最
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查被告自承:我負責與購
毒者見面交易毒品,一趟可領得新臺幣(下同)500元等語
(本院訴緝卷第103頁),足證被告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
犯行,其主觀上具有以販賣毒品從中賺取不法利益之營利意
圖,至為明顯。
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
低度行為,各為本案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就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係由「小當家」與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綽號「茹婷」、王建為聯繫毒品販售事宜,由「
小當家」指示被告前往與附表一所示購毒者交付毒品及收取
價金,是被告與「小當家」就附表一各次犯行間,具有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自應均論以共同正犯。至公訴意旨認被告
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係單獨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然購毒者薛
蕙馨既已證稱係委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茹婷」成年
人代為聯繫購買,並未與被告有所聯繫,而被告亦否認有與
購毒者聯絡,均係依照「小當家」之指示而前往交易毒品,
自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與「小當家」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附此敘明。又被告上開
所犯數罪(3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犯意各別,行為可
分,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事由: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
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
設,故此所謂「自白」,應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
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所謂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係
以供述包含主觀及客觀之構成要件該當事實為基本前提,且
須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交代犯罪事實部分係歪曲事實、避
重就輕而意圖減輕罪責,或係出於記憶之偏差,或因不諳法
律而異其效果。倘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交代之犯罪事實,顯
係為遮掩犯罪真相,圖謀獲判其他較輕罪名甚或希冀無罪,
難謂已為自白;若僅係記憶錯誤、模糊而非故意遺漏犯罪事
實之主要部分,或祇係對於自己犯罪行為之法律評價有所誤
解,經偵、審機關根據已查覺之犯罪證據、資料提示或闡明
,於明瞭後而對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認罪之表示,
則不影響自白之效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21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販賣第
三級毒品之犯行,僅於偵查中曾爭執毒品種類究竟是「愷他
命」抑或「毒品咖啡包」,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明確供稱
係交付附表四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其於偵查中雖將「毒
品咖啡包」誤述為「愷他命」,然附表四所示毒品咖啡包含
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之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被告於偵查中
所供毒品種類,對於被告所犯罪刑並無影響,可認被告於偵
查中所供「毒品咖啡包」應係記憶錯誤所致,是仍無礙被告
已自白坦認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是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各次販毒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已自白,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㈡查被告雖供稱其毒品共犯「小當家」為FaceTime「000000000
00000oud.com」之成年人等語(本院訴緝卷第59頁),惟經
本院函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有無因被告供述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節,經函覆略以:被告所供毒品
上游「00000000000000oud.com」查無真實年級資料,以致
無法續行追查等語,有該分局114年5月14日高市警三二分偵
字第11472045100號函(本院訴緝卷第75頁)可參,是本案
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共犯或上手,自無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制定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意圖營利,率爾從事販
賣毒品之行為藉以牟利,使毒品散播,致使購買毒品者沈迷
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
治安,敗壞社會善良風氣,進而導致施用毒品者為購買毒品
施用而觸犯刑典之情事發生,所為實屬不當,應予非難。而
被告曾於111年間即因販賣第三級毒品而經法院論罪科刑,
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見本院訴緝卷第115頁,未構成
累犯),卻不知反省而再犯本案,素行不佳;審酌被告犯後
坦認犯行,再參酌本案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非鉅及於
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濟、家庭生活狀況(
詳見本院訴緝卷第103至104頁)等一切情狀,就其各次犯行
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人格、所犯
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
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
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為整體評價
,就被告所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 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 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 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 ,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或銷燬,不得於各 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或銷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5655號刑事判決參照)。本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 愷他命俱為被告販賣行為所剩,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 述明確(本院訴緝卷第58頁),則依照前揭說明,均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附表二編號3該犯行項下(最後1次 販賣愷他命行為)宣告沒收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 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至送鑑定耗



損毒品部分,顯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併此指明。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 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 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iPhone手機1支,為被告用以與「小 當家」聯繫使用,有卷附手機截圖可參(警二卷第12頁), 是上開物品堪認係供被告為本案販賣毒品犯罪所用之物,自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 收。
 ⒉又附表三編號編號5、6之電子磅秤、夾鏈袋被告亦坦言係本 案販賣愷他命時秤重、分裝所用(見本院訴緝卷第59頁), 故附表三編號5、6物品,均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 二編號2、3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的獲利是每一趟500元等語(見 本院訴緝卷第103頁),可認此部分屬被告犯罪所得。而扣 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現金16萬9,000元,據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供稱:這些現金都是我個人的錢,不是販毒所得等語 (見本院訴緝卷第59頁),既然屬於被告個人財產,則被告 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獲得之報酬已混同於扣案之現金,自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如附表二各次販賣毒 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四、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現金16萬9,000元,於扣除前開認 定屬被告犯罪所得1,500元後(500*3=1,500),所餘16萬7, 500元現金,依卷內相關證據尚與被告本案犯行無涉,而附 表四所示毒品咖啡包,並非本案扣押之物,且既已交付購毒 者薛蕙馨,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提起公訴,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表一:
編號 購毒者 犯罪事實【新臺幣(下同)】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薛蕙馨 「小當家」於112年6月7日14時20分許前某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茹婷」之成年人聯絡,議定交易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毒品毒咖啡包10包,價金7,500元後,「小當家」即指示許坂龍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茹婷」之成年人所委託之薛惠馨交易。許坂龍駕駛本案車輛至上址後,即交付內裝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毒品毒咖啡包10包之信封袋1紙予薛蕙馨薛蕙馨交付7,500元與許坂龍,完成本次交易。 ①112年6月7日蒐證照片(警二卷第10頁) ②薛蕙馨112年6月8日、2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23至26頁、31至34頁) ③指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賓士車照片(警二卷第27頁) ④「李隊長」LINE頁面(偵二卷第97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12年10月31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4585100號函暨函附職務報告、蒐證光碟、扣押物照片(偵二卷第111至117頁) ⑥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43至46頁)     2 王建為 「小當家」於112年5月27日12時54分許前某時,與王建為聯絡,議定交易重量3公克,價值5,000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小當家」即指示許坂龍前往交易毒品。嗣於同日12時54分許,許坂龍駕駛本案車輛,至王建為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12樓之2住處樓下,由王建為靠近許坂龍上開車輛之車窗,並伸手入車窗拿5,000元給許坂龍許坂龍則交付重量3公克,價值5,000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王建為,完成本次交易。 ①112年5月27日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警二卷第9頁) ②王建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41至44頁) ③王建為指認監視器截圖(警二卷第45頁)   3 王建為 「小當家」於112年5月28日15時15分許前某時,與王建為聯絡,議定交易重量3公克,價值5,000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小當家」即指示許坂龍前往交易毒品。嗣於同日15時15分許,許坂龍駕駛本案車輛,至王建為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12樓之2住處樓下,由王建為靠近許坂龍上開車輛之車窗,並伸手入車窗拿5,000元給許坂龍許坂龍則交付重量3公克,價值5,000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王建為,完成本次交易。 ①112年5月28日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警二卷第11頁) ②王建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41至44頁)  ③王建為指認監視器截圖(警二卷第46頁)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附表編號1 許坂龍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物品及編號7之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2 附表編號2 許坂龍共犯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至6所示物品及編號7之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3 附表編號3 許坂龍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物品及編號7之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附表三: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轉碼編碼B00000000) 1包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1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49.24公克,純質淨重約35.448公克)(偵二卷第63頁) 2 愷他命(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1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16.503公克,純質淨重約10.961公克)(偵二卷第63頁) 3 愷他命(轉碼編號B00000000) 1罐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1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8.95公克,純質淨重約6.054公克)(偵二卷第63頁) 4 iPhone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13頁) 5 夾鏈袋 1包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13頁) 6 磅秤 1台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13頁) 7 現金16萬9,000元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13頁) 附表四: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紅黑色沖泡飲品【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已拆封,檢驗前淨重3.661公克、檢驗後淨重3.202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07公克)(偵一第43頁) 2 紅黑色沖泡飲品【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3.634公克、檢驗後淨重3.165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94公克)(偵一第43頁) 3 紅黑色沖泡飲品【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3.697公克、檢驗後淨重3.194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93公克)(偵一第43頁) 4 紅黑色沖泡飲品【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3.475公克、檢驗後淨重3.035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59公克)(偵一第44頁) 5 紅黑色沖泡飲品【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3.488公克、檢驗後淨重3.029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66公克)(偵一第44頁) 6 紅黑色沖泡飲品【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3.525公克、檢驗後淨重3.02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12公克)(偵一第44頁) 7 紅黑色沖泡飲品【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3.947公克、檢驗後淨重3.399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04公克)(偵一第45頁) 8 紅黑色沖泡飲品【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3.997公克、檢驗後淨重3.45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79公克)(偵一第45頁) 9 紅黑色沖泡飲品【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3.296公克、檢驗後淨重2.826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80公克)(偵一第45頁) 10 紅黑色沖泡飲品【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4.275公克、檢驗後淨重3.784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10公克)(偵一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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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