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61號
KSDM,114,聲,961,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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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岳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岳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岳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
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
,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定。再者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
114年1月25日之前,且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
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
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
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
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
罪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9月+2月+
5月+4月+3月=1年11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
盜罪,罪質及侵害法益相同,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重複程度
較高、各罪犯罪時間介於113年6月至113年10月間,所呈之
時間間隔尚非甚久;復考量其上開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敵
對態度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與數罪併罰所生之邊際
效應與痛苦程度;末參酌本件經本院將聲請人之聲請書繕本
寄送予受刑人,並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然其迄今仍未回覆本院等情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
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1千元
折算1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 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6月19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750號 113年12月18日 同左 114年1月25日 編號1至4所示之宣告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2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8月31日 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7月12日 4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8月15日 5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10月15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5080號 114年2月8日 同左 114年3月20日 6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10月16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3號 114年2月19日 同左 114年4月3日 7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8月27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704號 114年2月27日 同左 114年4月10日 8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7月23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62號 114年3月7日 同左 1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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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