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15號
KSDM,114,聲,815,202506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1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古品豪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民國114年4月18日雄檢冠崎114年度執聲他915字第1149
0327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古品豪(下稱聲明
異議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51號
、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但此案中有二件我確
實無參與犯案,在聲請再審和非常上訴中,也在尋求新事證
,若執行將阻礙我提出新事證,請准予延期執行,讓我能專
心提出新事證,也能得到合理判決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稱「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
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另按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
,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5月以上者。三、
生產未滿2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者,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定有明文,是須以確有刑事訴訟法
第467條所定之各款事由,刑罰之執行始須停止。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4號、
第276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罪刑部分經檢察官上訴後,復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51號、第35
2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又檢察官依上開確定判決通知聲明異
議人於民國114年4月29日到案執行,聲明異議人於114年4月
10日、同年月14日以前揭理由具狀請求延緩執行云云,惟檢
察官認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以114年4月1
8日雄檢冠崎114執聲他915字第1149032721號函通知聲明異
議人不准延緩執行等情,經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
度執字第2536號執行卷宗查核無誤。
 ㈡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案件尚有釐清之必要,聲明異議人需有充
分時間整理案件之新事證,以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等事由,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各款所定得停止執行事由不符。
 ㈢另按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對應之
檢察署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刑事訴訟法第
430條定有明文,故於再審裁定前,是否停止執行,則屬檢
察官執行指揮時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事項,非謂一經受刑人
聲請再審,檢察官即應停止執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
9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依前揭規定,聲請再審原則上無停
止執行之效力,更遑論聲明異議人並無聲請再審之情形,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執行檢察官依確定判決據以執
行,自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
 ㈣從而,聲明異議意旨所執聲請延緩執行之事由,經核均與刑
事訴訟法第467條各款得停止執行事由不符,檢察官認定聲
明異議人無延緩入監執行之事由,否准聲明異議人暫緩執行
之聲請,並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意旨核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茲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