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44號
KSDM,114,聲,744,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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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啟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啟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啟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
53條亦規定甚明。
三、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
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
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
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
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
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
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
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
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
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
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
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
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
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
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
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
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
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玆檢察官檢具受刑人於民
國114年4月2日出具之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以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而向本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經法院
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惟受刑人既有如附表
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
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
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
之最長期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
界限,即不得重於各刑合併之刑期,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至5
宣告刑之總和。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9罪,均係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其罪質及犯罪情節相似,復考量
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
難評價等因素,以及受刑人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
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刑事呈(應為「陳」之誤繕)
情書狀中陳述「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等情狀綜合判斷
,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 編號3、5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 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捌月 112年2月15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審易字第898、1532號,應予更正) 113年6月5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13年7月5日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月 111年6月22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審易字第898、1532號,應予更正) 113年6月5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13年7月5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月 112年5月16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審易字第898、1532號,應予更正) 113年6月5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13年7月5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月 112年7月16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審易字第898、1532號,應予更正) 113年6月5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13年7月5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月 112年8月3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審易字第898、1532號,應予更正) 113年6月5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13年7月5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月 112年11月6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審易字第898、1532號,應予更正) 113年6月5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13年7月5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7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審易字第898、1532號,應予更正) 113年6月5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13年7月5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玖月 113年6月30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80號 113年12月27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80號 114年2月5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6月30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80號 113年12月27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80號 11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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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