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許哲維
具 保 人 蕭宏志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宏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許哲維因妨害秩序,前經具保
人蕭宏志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由法院釋放
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有
期徒刑7月,被告聲明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
年度上訴字第354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仍不服上訴,再經
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47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
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
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
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
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
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
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
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