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137號
KSDM,114,聲,1137,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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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37號
聲請人 即
被害人之母 AV000-A112009-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劉瀝予



選任辯護人 沈煒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
113年度侵訴字第66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
之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66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66號被告劉
瀝予涉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之被害人AV
000-A112009(下稱甲女)母親,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
資訊獲知平台,以獲取審判中資訊等語。
二、按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
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
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
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
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
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
院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審判中案件資訊;
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
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
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法院辦理被害人刑
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
前段、第7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上開性侵害犯罪,包含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此觀犯罪被
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即明。
三、經查,被告對甲女所涉犯之罪名包括刑法第222條第9款之強
制性交並錄影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
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等罪嫌,有
本案起訴書可佐,是本案屬於性侵害犯罪之案件,且聲請人
係甲女母親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在卷可
查,又本案現由本院審理中,尚未判決,是聲請人依前開規
定聲請獲知本案訴訟資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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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