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101號
KSDM,114,聲,1101,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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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王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90號),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0號於民國
113年7月9日準備程序、113年10月15日審判程序、113年12月19
日訊問程序、114年2月11日審判程序、114年3月11日審判程序之
法庭錄音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者,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其修正理由
略謂:「本法(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
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
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
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等語。是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關於該案件之法律上利
益之事由為限,且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
內容之關連性,由法院於個案中審酌交付之必要性。又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
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本案民國113年7月9日準備程
序、113年10月15日審判程序、113年12月19日訊問程序、11
4年2月11日審判程序、114年3月11日審判程序過程中告訴人
單忠義及聲請人個人陳述內容,故聲請交付該審判期日之法
庭錄音、錄影光碟,以便聲請人後續上訴使用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已敘明其聲
請理由係為核對筆錄,用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且本案並
無依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
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
碟,於法有據,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
主文所示法庭錄音光碟。惟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若有違反, 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 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併特 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又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後,即足以核對筆錄,維護 被告法律上利益之目的已可獲得滿足,聲請人同時聲請交付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0號案件於113年7月9日準備程序、113 年10月15日審判程序、113年12月19日訊問程序、114年2月1 1日審判程序、114年3月11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影光碟,顯 無必要,故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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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