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76號
KSDM,114,聲,1076,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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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劉軒承


具 保 人 陳怡婕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劉軒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具保人陳怡婕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
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
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簡易庭
以113年度簡字第1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聲
明上訴,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
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
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
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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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