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20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義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113年度簡
字第459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
年度偵字第32195號);及本院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113年度簡
字第495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
年度偵字第28414號),均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合併審理,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20號、114年度簡上字第122號)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6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
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許義松所涉本院114年度
簡上字第120號、114年度簡上字第122號二案,前於民國114
年6月5日經一造辯論終結,惟因其於114年6月4日另案入監
執行,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6月26日下午4時在本
院刑事第七法庭續行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