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852號
KSDM,114,簡,852,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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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安瑾浩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高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緝字第654號、第65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
件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88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易字
第52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安瑾浩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簡判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
 ㈠簡判書第1頁(下同)第1行之「接續」刪除。
 ㈡第11行之「再向櫃臺工讀」前,增加「接續」。
 ㈢第14行「…而報警」後,增加「致未遂」。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安瑾浩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院卷第167
頁)。
貳、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及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
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
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其部分行
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論以
既遂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為2次施詐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
,復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張○理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屬接續犯,僅論以詐欺取財既遂一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至原聲請簡易判決意旨雖認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構成接續
犯之實質上一罪,惟兩者之時、空截然可分,詐術內容亦迥
異,與接續犯之要件有間,應屬各別獨立之犯行,公訴人亦
當庭更正為數罪(院卷第167頁),附此敘明。
五、量刑說明: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1.不思以正當手段謀取財產利益,竟以上開詐術,詐取被害
人張○理、歐○辰(下合稱張○理2人)之財物,致其等受有
財產上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
  2.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本件前5年內,
有侵占前科,素行非佳;
  3.於偵查中一度否認,惟於審判中已坦承犯行,且業將詐得
贓款全數返還被害人張○理2人,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在
卷可稽(簡卷第35頁;審卷第39頁),犯後態度尚可;
  4.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
識程度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院卷第168頁)。
  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另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
限內,綜合評價被告犯罪之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
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平等、責罰相當、重
複評價禁止等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
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而就其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符罪刑相當 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
參、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已將詐得贓款返還被害人張○理2人,業如前述,依前 引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1 事實欄一、㈠部分 安瑾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㈡部分 安瑾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二、部分 安瑾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272921400號卷 警卷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112年度偵字第25618號卷 偵一卷 3 雄檢113年度偵緝字第654號卷 偵緝一卷 4 雄檢112年度他字第8286號卷 他卷 5 雄檢113年度偵字第4458號卷 偵二卷 6 雄檢113年度偵緝字第656號卷 偵緝二卷 7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84號卷 簡卷 8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049號卷 審卷 9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24號卷 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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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