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194號
KSDM,114,簡,2194,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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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漳滿枝


選任辯護人 王識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705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3年度審易字第231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漳滿枝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漳滿枝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漳滿枝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本應相互尊重,以理性、和平方式溝通、解決紛爭,竟以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方式侵占告訴人之資料,致
告訴人受有上開侵占,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之犯罪動
機、手段、所生損害;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載之無前科素行,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被告警詢筆
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705號  被   告 漳滿枝


  選任辯護人 陳樹村律師
        甘連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漳滿枝與李基舜有債權債務關係。詎漳滿枝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侵占之故意,於民國113年7月1日中午後某時 ,接獲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安生門市店員之通知 ,收受持有李基舜遺失在前開門市之資料夾1份(內有漳滿枝 委託李基舜分割訴訟之相關資料及完成分割後銷售事宜之保 證及違約漳滿枝須賠償新台幣【下同】30萬元等資料)後, 易持有為所有,將該資料夾及內含之物侵占入己。嗣經李基 舜向漳滿枝索討未果,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基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漳滿枝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坦承有在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有收受持有上開物品,惟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略以:「因為資料夾遺失,找不到了。」等云云,惟依常情,被告如有返還該資料夾及內含之物之意思,應會儘速通知告訴人取回,然被告不但不通知,將該資料夾弄丟也不通知,且對於告訴人要求其返還之通知不讀不回,遲至月餘遭警通知詢問才說資料夾已遺失,復在庭上又謊稱遭告訴人LINE封鎖無法回復,被告所辯顯與常情不符,兼以該資料夾內之物品可以證明被告將來如有違約時,告訴人可以向其請求賠償30萬元之書面證明,被告有將之侵占,甚至湮滅,以免自己將來違約遭求償之動機,是足證被告所辯顯是卸責之詞,並無足採 。至於辯護人於偵查庭上為被告所為之答辯,顯與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所述相齟齬,亦無足採。 2 證人即告訴人李基舜於警詢、偵訊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欄所載,告訴人所有之資料夾及內含之物 ,有在上開時、地遺失,並經拾獲人交與被告,被告收受後不返還將之據為己有之事實。 3 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有向被告索還其上開所有之資料夾及內含之物,被告不讀不回之事實,佐證被告有本案侵占犯行。 4 告訴人LINE封鎖名單。 證明告訴人LINE並沒有封鎖被告,被告說謊,可佐證被告有本案侵占犯行。 二、核被告漳滿枝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簡 弓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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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