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463號
KSDM,114,簡,1463,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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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FERNANDO CAESAR HUANG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0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FERNANDO CAESAR HUANG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FERNANDO CAESAR HUANG辯
解之理由,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為「…安全帽1頂(價值
新臺幣【下同】5,000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
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
權,且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被告犯罪
手段尚屬平和、竊取財物價值非鉅,並發還告訴人陳科翰
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1頁),犯罪所
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暨如法院前
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案被告並未經本院 宣告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度,而與刑法第95條之規定不符, 故無衡量驅逐出境與否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被告所竊得之安全帽1頂,屬被告犯罪所得,然已發還告訴 代理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381號  被   告 FERNANDO CAESAR HUANG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FERNANDO CAESAR HUANG(中文姓名:陳煒宏)於民國113年10 月22日19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天聖宮 對面,見陳科翰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之右後照鏡附掛有安全帽1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頂安全帽, 得手後逃離現場。嗣因陳科翰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該頂安全帽(已發 還予陳科翰)。
二、案經陳科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FERNANDO CAESAR HUANG於警詢時辯稱:我行經建興路1 18巷內,看見那頂安全帽掉在地上,感覺像是別人不要的, 我就撿拾拿回學校宿舍云云。惟依告訴人所述,安全帽係吊 掛在機車後照鏡上,而告訴人機車停放地點係可供一般民眾 停放機車之處所,被告亦自承當時停車在該處,則上開安全 帽縱掉落於地面,亦可推知係將機車停放在該處之人所有。 且觀諸卷附告訴人提供之照片,可知上開安全帽款式為市價 不菲之全罩式安全帽,外觀新穎並無刮痕或老舊破損之情形 ,而告訴人之機車就停放在旁,當無使人誤認該安全帽係他 人拋棄物品之可能,是被告上開所辨顯係卸責之詞,無足採 信。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科翰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四)現場照片、告訴人提供遭竊安全帽正面及側面照片、監視器 錄影畫面截圖及影片光碟等。
(五)綜上,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竊盜犯嫌應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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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