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耀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6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耀宇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末補充「嗣陳顯
昇於113年11月21日17時許,因駕駛本案車輛行駛於道路為
警方攔查而查悉上情。」;證據部分「現場照片」更正為「
扣押物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
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可資參照
)。核被告陳耀宇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與另案被告陳顯昇就上述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於上開期間,
將上開偽造車牌交由陳顯昇懸掛於自用小客車上路行駛,係
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共同行使偽造之車牌,
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所為
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
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EAE-8095號」車牌2面,為被告及另 案被告陳顯昇所有,且為供其等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然業 經另案宣告沒收,因無重複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駱思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498號 被 告 陳耀宇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耀宇因交通違規,致其父親陳顯昇所有、由其持用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為監理機關裁 處吊扣車牌處分,詎陳耀宇、陳顯昇(另經本署以113年度 偵字第36633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下稱另案)為繼續駕 駛本案車輛代步,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先於民國113年7月間某不詳時許,由陳耀宇以新臺幣1萬2 ,000元之代價,在蝦皮網購平台上向不詳賣家訂製「EAE-80 95」號偽造牌照2面(下稱本件偽造車牌),陳顯昇並於113 年7月間收受本件偽造車牌後旋將之懸掛在本案車輛之前後 ,行駛本案車輛於道路而行使該偽造之牌照,足生損害於警 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 確性。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耀宇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另案被告陳顯昇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彩鴻實業有限公司 函文資料、另案移送書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現場照片等 在卷可稽,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 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 憑證,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 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陳耀宇所為,係犯 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至扣案本 件偽造車牌2面,業經另案聲請貴院宣告沒收,有另案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為佐,是本件爰不另聲請貴院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駱 思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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