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4年度,5號
KSDM,114,易緝,5,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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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弘宇





選任辯護人 洪條根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880
號、113年度偵字第1534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偵字第7887號、113年度偵字第17798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弘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弘宇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當知悉
國內社會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渠等不法行
徑,避免遭執法人員追緝犯行,經常利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
號實行犯罪,而可預見提供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
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
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犯罪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1
5時5分(即附表編號3之楊騏遠收到詐欺簡訊時間)前某時
許,將其所申辦而於112年10月28日申請補發之亞太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已於112年12月15日與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甲門號)SIM卡及
其於112年10月26日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乙門號
)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人
使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甲
、乙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分別對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童士展蘇麗玉楊騏遠黃政強(下合稱童士展
等4人)施以詐術,致童士展等4人陷於錯誤,遭盜刷如附表
所示款項。嗣童士展等4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童士展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蘇麗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楊騏遠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
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下開所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檢察官
、被告陳弘宇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
能力(見易緝卷第57至58頁),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
況,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
具有關聯性,應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易緝卷第54
、64、8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童士展蘇麗玉楊騏遠
、證人即被害人黃政強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偵一卷第
33至34頁、偵二卷第11至12頁、併辦偵一卷第11至12頁、併
辦警卷第25至27頁),並有甲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
一卷第15頁、偵二卷第21頁)、Bahrain幣值查詢資料(見
偵一卷第37頁)、甲門號申請書(見偵一卷第167至183頁)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7日函暨所附甲門號繳費
紀錄(見偵一卷第189至191頁)、乙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見併辦警卷第24頁)、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
月6日函暨所附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見併辦偵一卷第125至
132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7日函暨所附甲
門號之補發SIM卡及繳費等相關資料(見併辦偵一卷第144至
145頁)、甲、乙門號之亞太行動資料查詢(見偵一卷第97
至163頁、併辦偵二卷第57至77頁),及如附表編號1至4「
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
相符,並有證據補強,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就本案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個提供2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之行
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童士展等4人犯詐欺取財罪,
乃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
罪。又被告係幫助不詳身分之詐欺集團成員實行詐欺取財罪
,核屬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887號、113年
度偵字第17798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業經起訴部分有實
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併此
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輕
率提供上開甲、乙門號供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欺犯罪,致
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童士
展等4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所為非
是;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考
量本件童士展等4人受騙金額之多寡、被告所參與者係提供
行動電話門號之角色等犯罪情節;復酌以被告迄今尚未與童
士展等4人達成和解或賠償,致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
衡被告有如法院前案記錄表所示前科之素行(未構成累犯)
;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及身體
狀況(見易緝卷第81至8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交付之SIM卡2張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據扣案,該 等物品非違禁物且價值甚微,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 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 因本案取得任何利益,是本案尚無犯罪所得可供沒收,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侑姿移送併辦,檢察官朱婉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孟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遭詐騙之人 詐騙方法 證據出處 1 童士展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28日19時41分許,以甲門號傳送內容為「中華電信:您賬戶剩餘5,559累點即將清零,商城好禮限時兌換:https://mobilaon.top」,並附上網址連結,致童士展瀏覽後陷於錯誤,並點擊連結後,依指示填寫其匯豐銀行信用卡資料及安全碼等個人資料,而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20時15分許,盜刷童士展匯豐銀行信用卡,交易Bahrain 988元(折合新臺幣約8萬5263元)之BEYON MONEY。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一卷第27至2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一卷第31至32頁) ⑶告訴人童士展收受之簡訊、積分查詢畫面截圖(見偵一卷第38至41頁) ⑷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日函暨所附告訴人童士展信用卡之刷卡交易明細及個人資料(見偵一卷第9至13頁)    2 蘇麗玉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29日13時23分許,傳送內容為「中華電信:提醒您門號尚有20,000累點即將清零,商城好禮限時兌換:https://chtadfs.top」,並附上網址連結,致蘇麗玉瀏覽後陷於錯誤,並點擊連結後,依指示填寫其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資料及安全碼等個人資料,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旋以甲門號申辦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超商)會員條碼「0000000000」,於112年10月29日20時20分許、21時31分許,分別在全家超商大園都心店(起訴書誤載為大園都新店,應予更正)、土城工業店購買2萬1588元、6165元之商品,並以蘇麗玉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付費。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二卷第23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二卷第39頁) ⑶告訴人蘇麗玉收受之簡訊、積分查詢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25頁) ⑷告訴人蘇麗玉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翻拍照片(見偵二卷第27頁) ⑸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2年12月25日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消費明細(見偵二卷第13至15頁)  ⑹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6日函暨所附會員資料及消費明細(見偵二卷第17至19頁)  3 楊騏遠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28日15時5分許,以乙門號傳送內容為「中華電信:您賬戶剩餘5,559累點即將清零,商城好禮限時兌換:https://mobilaon.top」,並附上網址連結,致楊騏遠瀏覽後陷於錯誤,並點擊連結後,依指示填寫其玉山銀行信用卡資料及安全碼等個人資料,而使詐欺集團於同日16時9分許,盜刷楊騏遠玉山銀行信用卡2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併辦警卷第23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辦警卷第32至33頁) ⑶告訴人楊騏遠收受之簡訊畫面截圖、信用卡消費通知截圖(見併辦警卷第28至29頁) ⑷告訴人楊騏遠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翻拍照片(見併辦警卷第34頁) 4 黃政強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29日10時52分許,傳送內容為「中華電信:提醒您門號尚有20,000累點即將清零,商城好禮限時兌換:https://chtadfs.top」,並附上網址連結,致黃政強瀏覽後陷於錯誤,並點擊連結後,依指示填寫其玉山商業銀行簽帳金融卡(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信用卡,應予更正)資料及安全碼等個人資料,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旋以甲門號申辦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超商)會員條碼「0000000000」,於112年10月29日20時10分許,在全家帝景店購買2萬674元之商品,並以黃政強上開玉山銀行簽帳金融卡付費。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辦偵一卷第65至67頁) ⑵被害人黃政強收受之簡訊畫面截圖、簽帳金融卡消費通知截圖(見併辦偵一卷第13頁) ⑷被害人黃政強之玉山銀行簽帳金融卡翻拍照片(見併辦偵一卷第15頁) ⑸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2年11月13日函暨所附被害人黃政強簽帳金融卡交易紀錄(見併辦偵一卷第17至19頁) ⑹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會員資料及消費明細(見併辦偵一卷第27頁)    本判決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880號卷 偵一卷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341號卷 偵二卷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偵查隊高市警鹽分偵00000000000號卷 併辦警卷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887號卷 併辦偵一卷 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798號卷 併辦偵二卷 6 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5號卷 易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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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